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2民初2025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仕亚鸿,云南大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梅姗,云南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付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23301K。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代云华,云南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受理后,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以和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春宏
审判员  张晋铭
审判员  龚占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