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4财保15号
申请人: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园区大营五金建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1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西路317号附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曲靖市分行麒麟路支行的存款3,811,073.48元(账号:×××39)。申请人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程序,并已经提供了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曲靖市分行麒麟路支行的存款3,811,073.48元(账号:×××39;限额冻结3,811,073.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明和裕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