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执40号
申请人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长德,该公司总经理。
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经曲靖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16日做出(2016)曲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裁决由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1465628元,并支付违约金1170365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曲靖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2018年6月30日,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双方协商处理纠纷,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应于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靖岩土工程勘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云03执4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俊
执行员*辉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