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吉祥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民终16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军,内蒙古明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开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大政协综合楼办公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王天牧,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慧,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山西吉祥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文源巷24号8幢西四层。
法定代表人:武丕龙,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吉祥花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鲁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9)内0523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以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97元减半收取即1964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巴  雅  尔
审判员 李  雁  北
审判员 石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额尔敦必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