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某某,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财保21号
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MA6Y9G79XT。住所地:澄城县。
负责人:***,系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45853L。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2022)陕0525民初2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4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2022)陕0525民初23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4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同时做出(2022)陕0525民初236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案外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140525号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时间为三年。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因(2022)陕0525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做出(2023)陕0525执66号结案通知书,通知:本院(2022)陕0525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3年1月29日结案。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陕0525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分公司、***、陕西凯德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为:陕(20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1405**房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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