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5财保432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92924.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道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韩豹银行存款2092924.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书记员 冉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