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4民初5927号
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8号楼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娜,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22)豫0184民初5843号案件系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184民初584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朱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