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571号
申请人: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8号楼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娜,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鸿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文登营镇姚家疃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宋吉波,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鸿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执行款的法定义务,执行费955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32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兰慧杰
书 记 员 张力凡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571号
申请人: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8号楼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娜,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鸿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文登营镇姚家疃村东南。
法定代表人:宋吉波,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鸿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支付执行款的法定义务,执行费955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332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兰慧杰
书 记 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