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431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天豪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2.5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09505000X7。
负责人:丁玉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系该公司“盛禾农业生态观光产业园接待中心”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明清仿古街电影公司仿古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3972154982。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天豪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张掖市东升天豪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4247658.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4055元,减半收取220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掖市东升天豪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935.5元,被告***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92元。由于被执行人***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天豪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天豪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4272450.64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履行案件款1500000元,于2022年1月1日前履行案件款500000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履行案件款1000000元,剩余1272450.64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天豪建筑有限公司可于2022年1月1日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31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治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