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瑞麒盛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4民初1865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安徽省瑞麒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黄海社区嵇康中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9458404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瑞麒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