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621民初5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