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1252号
原告:上海泓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989号甲1层1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MA1G01GD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意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百色投资大厦西塔楼1单元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55941527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泓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意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泓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