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意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阳县墨图办公用品店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保508号
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海路**综合保税区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976657。
法定代表人:邱宗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璨云,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田阳县墨图办公用品店,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城东第八生地第******信用代码:92451021MA5MX57P92。
主要负责人:林小师,该用品店经营者。
被申请人:林小师,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临高县。
被申请人:广西中意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百色投资大厦西塔楼****码:91451000559415274F。
法定代表人:王国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中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水岸花园****9145100031016414X5。
法定代表人:王国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国端,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申请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阳县墨图办公用品店、林小师、广西中意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中意达投资有限公司、王国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1)桂1021民初198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中意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建设银行百色分行45×××36账号的银行存款1396688.5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国端所有在中国工商银行百色龙景支行62×××11账号的银行存款1396688.5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三、冻结被申请人田阳县墨图办公用品店所有在柳州银行百色分行60×××49账号的银行存款1396688.51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以上冻结被申请人资产限额为1396688.51元。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