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82民初6134号
原告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辉县市分公司、河南省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计3481元,由原告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海圆
书记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