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922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7257055P。
法定代表人:郭志亮,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张春梅,女,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姜国栋,商丘市梁园区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新立,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春梅、被告李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豫1402民初9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天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杨建辉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