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书
(2025)鄂1321司惩112号
被罚款人: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208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铭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13民终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5)鄂1321执恢530号。2025年8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湖北骏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000元的罚款,限在2025年12月26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