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92民初131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1日,现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号丰源泉金润广场*期*******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绵阳高新区虹苑路529-1布鲁斯国际新城*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