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792财保84号
申请人: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2301。
法定代表人:张金保,总经理。
被申请人: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虹苑路529-1布鲁斯国际新城3号。
法定代表人:黄琦。
申请人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5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在105万元的限额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赵均均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