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92民初131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1日,现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号丰源泉金润广场*期*******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绵阳高新区虹苑路529-1布鲁斯国际新城*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新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绵阳爱贝尔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