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德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德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财保18号
申请人:牡丹江市德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曲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悦,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星河传说二期24号楼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廖建昌,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牡丹江市德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36套房产: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0***,建筑面积为165.5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0***,建筑面积为155.10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21.5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21.5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21.5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55.24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303.97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66.34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4-000***,建筑面积为153.66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4-000***,建筑面积为221.6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5-000***,建筑面积为302.68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5-000***,建筑面积为185.47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82.74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205.17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299.1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232.45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30.8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07.2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07.2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7-000***,建筑面积为299.0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7-000***,建筑面积为284.2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7-000***,建筑面积为283.99平方米;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牡丹江联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36套房产: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0***,建筑面积为165.5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0***,建筑面积为155.10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21.5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21.5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21.5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55.24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303.97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1-000***,建筑面积为266.34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4-000***,建筑面积为153.66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4-000***,建筑面积为221.6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5-000***,建筑面积为302.68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5-000***,建筑面积为185.47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93.7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82.74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205.17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299.1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232.45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30.8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07.2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07.2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6-000***,建筑面积为175.43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7-000***,建筑面积为299.01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7-000***,建筑面积为284.29平方米;
产籍图号360-495-4/3-7-000***,建筑面积为283.99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牡丹江市德翰建筑安装有
限责任公司负担。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高燕灵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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