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2929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莹,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荣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栋良,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栋良,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通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方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