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常通塑管有限公司

西安合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通塑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3958号 申请人:常州市常通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083245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西安合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环北路东段719号名流水晶宫1**14楼1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94884F。 法定代表人:**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常通塑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西安合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常通塑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合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