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保175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前办事处东城村。
被保全人:泰安中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肥一级路南。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中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财保147号
案件的保全。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