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2)鲁09民监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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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因与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的主要申诉理由为:本案东城公司单方制作的总工程结算定案汇总表与分项工程汇总表存在少算、漏算大量工程款的情形,东城公司存在欺诈情形,且该结算表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实际工程量的结算依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申诉人的重新审计申请不予支持错误。申诉人请求再审,改判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0年11月24日,东城公司向你出具总工程定案汇总表,工程结算书等相关材料,其工程结算书中载明“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值班楼A、综合楼A工程由承包人***独立承包施工,现已竣工交付,工程结算定案值为2558376.54元,扣除税金及其他费用后合计2265698.26元,以工程结算书签字为准”,你在上述总工程定案汇总表、工程结算书等材料中均签字、捺手印。原审经审理认为,该结算书“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已就原告施工的泰山啤酒公司值班楼A、综合楼A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具有结算合同的性质,应当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事实认定正确。原审查明,东城公司已支付你工程款2328715.50元,超出上述工程结算书确定的数额,对你再向东城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认定符合本案事实。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主张并不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