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前办事处东城村。
法定代表人:姜胜利,经理。
本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02民初54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均联系不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具体住址。后经电话联系沟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还款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欠款,总计支付20000元后不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本案作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02执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向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