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民初1445号
原告:***,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静,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泰前街道东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超,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