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2民初612号
原告:泰安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2841061X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前办事处东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33716444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泰安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泰安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大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