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12执2409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东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镇江市正东路6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唯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都路189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东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唯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12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镇江东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市唯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货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1800元以及逾期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后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公告,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到8月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通过扬州市江都区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迁原址,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18年8月6日至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扬州市××汤汪乡××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其下落,该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反映不清楚其下落。
5.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8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