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东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唯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012民初3019号
原告:镇江东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6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唯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东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唯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东盛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唯勤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唯勤公司支付款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唯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4日,唯勤公司与东盛公司签订《海信空调及新风机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东盛公司为唯勤公司经营的江都唯勤健身汇安装空调及新风机,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款10万元,主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二日内再付款5万元,其余3万元待空调及新风机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同年7月7日,经双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除保修义务外,其他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唯勤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付款10万元,其余8万元未及时给付。东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到实地查看,发现唯勤公司已歇业,人去楼空。东盛公司和唯勤公司的股东***、***联系,但无人处理。故向本院起诉,请求支持诉求。
被告唯勤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唯勤公司的工商登记查询表1份,用以证明唯勤公司的主体身份;2.2016年5月24日双方签订的《海信空调及新风机安装合同书》1份,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3.竣工验收单1份,用以证明东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的人濮华是买卖合同当中唯勤公司的代表。上述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4日,唯勤公司与东盛公司签订《海信空调及新风机安装合同书》一份,约定:东盛公司为唯勤公司经营的江都唯勤健身汇安装空调及新风机,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款10万元,主设备进场验收合格后二日内再付款5万元,其余3万元待空调及新风机组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唯勤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东盛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同年7月7日,东盛公司向唯勤公司交付标的物,并进行安装调试,唯勤公司代表**在竣工验收单上签名,载明:海信空调及新风机设备已按合同要求安装到位,并经调试合格,同意交付业主使用。之后,东盛公司向唯勤公司多次索要货款未果,故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唯勤公司与东盛公司签订的《海信空调及新风机安装合同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东盛公司按约向唯勤公司交付标的物,并安装调试合格,交付唯勤公司使用,已履行合同义务。唯勤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其未能及时支付,显属违约,东盛公司有权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东盛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东盛公司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扬州市唯勤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东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唯勤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东盛公司垫付,被告唯勤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东盛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