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3334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峰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来庆,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勤慧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29号附15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924106986。
法定代表人:黄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雷,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春,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勤慧人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雷,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州屏环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3982637X8。
法定代表人:方健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勤慧人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春、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竞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