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8267号
原告:***,男性,1970年0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登科,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勤慧人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不详。
本院在审理***与**、*登科、重庆勤慧人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松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劲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劲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