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6民初19113号
原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龙慧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1229096F。
主要负责人:秦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勤慧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29号附15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92410698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登科,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勤慧人实业有限公司、**、*登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
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