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32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山水人家1栋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9138U
法定代表人:赵家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佳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汽车集聚园青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586120287J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市佳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值动产或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池州市佳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