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保204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9464106Y
法定代表人:张士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山水人家1栋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9138U。
法定代表人:赵家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华兴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