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628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两矿一公司龙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972867。
法定代表人:汪红星。
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山水人家1栋1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9138U。
法定代表人:赵家森。
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2-B6、B7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DPE80R。
法定代表人:俞能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价值1850000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