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3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两矿一公司龙山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986972867。
法定代表人:汪红星。
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山水人家****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9138U。
法定代表人:赵家森
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DPE80R。
法定代表人:俞能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华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官分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精享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5执36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爱平
审判员 陈金灿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