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4民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科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玉带南街15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903130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泰格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馨苑1号附1号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6353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科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泰格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0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科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科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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