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1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艳华
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饶军锋
被执行人:阳国虎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8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阳国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国虎银行存款XXXX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彭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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