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湖北钟祥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81民初1330号
原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团结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7673609C。
法定代表人:颜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新,男,1971年6月3日出生,住荆门市东宝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湖北**牧原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旧口镇大王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5971989019。
法定代表人:苏学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牧原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玉婷
书 记 员  李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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