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622号
原告:荆门市创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掇刀区虎牙关大道9号(星球欧洲城邦)2幢10层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9DY377。
法定代表人:蔡月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莹,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运,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团结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7673609C。
法定代表人:颜艳华。
原告荆门市创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荆门市创明商贸有限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并于2022年5月7日以与被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创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创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创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墙登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凤雨
书 记 员 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