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团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7673609C。
法定代表人:颜艳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2月7日,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虎牙关大道**飞扬新天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70414A。
法定代表人:饶军锋,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鄂08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雄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执行员 李志民
书记员 赵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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