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128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团结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7673609C。
法定代表人:颜艳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虎牙关大道22号飞扬新天城A1栋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22070414A。
法定代表人:饶军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2月7日,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鄂08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2020)鄂0802执128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飞扬新天城A区;3#楼208号房;5#楼901号房;飞扬新天城B区B01#楼1103号房;B05#103、104号房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飞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飞扬新天城A区;3#楼208号房;5#楼901号房;飞扬新天城B区B01#楼1103号房;B05#103、104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李志民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