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804民初2373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团结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767360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园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99元(7×5242.72=3669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556元(6×5926=3555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7408元(8×5926=4740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20970元(4×5242.72=20970元)以上四项合计140633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21年5月4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2021年6月16日,经荆门市掇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荆门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10月25日,经荆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间四个月。后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赔偿相关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日,原告到被告的双泉花园工地工作,岗位是泥工。2021年5月4日,原告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2021年6月16日,荆门人社局作出掇人社工认〔2021〕1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有:“申请人嘉园公司,用人单位嘉园公司,职工姓名***。事故时间2021年5月4日23时30分许,事故地点双泉花园工地,受伤部位胸部、右小腿。本机关依法受理嘉园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系嘉园公司的泥工,2021年5月4日23时30分许,***在公司承建的双泉花园工地东大门浇筑混凝土时,不慎绊倒摔在钢管上,导致其胸部摔伤。经荆门市掇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胸壁软组织损伤、右小腿皮肤挫伤。***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1年11月25日,鉴定委员会作出荆劳残鉴[2021]576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原告的伤情鉴定为10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根据原告银行流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是5242.72元。原告曾向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认为原告受伤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其主体不适格,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银行流水、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伤,其伤情已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原告应当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鉴定委员会确认原告的伤情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20970(5242.72×4)元。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故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6699(5242.72×7)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据此,劳动者未办理退休手续,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20年度荆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49元,原告可享受的该项待遇为30894(5149×6)元。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条件之一是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告的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数年,其不能再享受该项待遇。 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699元; 二、被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30894元; 三、被告湖北嘉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待遇2097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上述第一至三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 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