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8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91财保1-1号
申请人: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其文。
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了威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6)威仲字第4004号申请人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申请标的额225万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冻结被申请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的银行存款22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蔡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