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仲字第4004号裁决书确定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支付乳山市广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2200320.48元、仲裁费19517.5元。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御康实业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用以转付申请执行人2225346元,支付执行费24654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本案未执行到位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付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