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22民初47号
原告:***,男,1990年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被告:***,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15907226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某某、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