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670号之一
原告: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327703736J。
法定代表人:曾招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福田社区泉塘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1590722688。
法定代表人:冯武,总经理。
原告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现原告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计3662元,由原告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雨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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