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670号
申请人: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沽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327703736J。
法定代表人:曾招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福田社区泉塘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1590722688。
法定代表人:冯武,总经理。
原告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1,616.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1,616.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8元,由申请人江西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雨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