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坤、***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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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1民初1806号
原告:**坤,男,1963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夏安,浙江省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1590722688,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福田镇福田社区泉塘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冯武。
原告**坤与被告***、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准许原告**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坤负担。
审判员杨锡生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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