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5执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南垣乡陈香村44号。
被执行人: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福田社区泉塘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邓红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1年01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023929200256553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0000.00元。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萍乡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0080239292002565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吕 橙